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北京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北京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未经审计而离开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不得解脱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
(一)财务、基建、后勤及资产、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经济责任的系、院、部、处、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处的日常审计、有关部门委托审计处进行的审计和主管校领导指定审计处进行的审计。
(一) 审计处的日常审计
1.每年初根据校领导的意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日常的审计计划;
2.在实施审计前,填写审计申请书(附件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审计处给被审计的单位发审计通知书(附件二)。
(二) 委托审计处进行的审计
1.组织部、人事处或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填写审计委托书(附件三),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审计处收到委托书后,给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 主管校领导指定审计处进行的审计
审计处接到主管校领导指定的审计任务后给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单位、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处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的单位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单位未向审计处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导致审计处无法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的单位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 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 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5. 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 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和票据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10.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1.有无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以及滥发钱物等问题;
12.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3.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执行的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如何;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基建经费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如何;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教学、教务等方面的教育经费(简称:教学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帐户、截留、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等问题;
3.教学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4.教学设备的配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学校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及其它科技经费(简称:科研经费)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帐户、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等问题;
3.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4.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后勤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各类资产的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3.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6.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7.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1.对后勤财务进行管理的情况如何;对物资、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有无长期闲置、受潮霉变、丢失、坏损等情况;
12.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3.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负有经济责任的系、院、部、处、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责任;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实验室设备、仪器的使用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效益如何,有无丢失、坏损等情况;
4.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单位领导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对其全部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确因任职年限较长,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近2—3年为主,必要时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九条应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主管校长组成联合审计组,也可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程序实施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意见,审计处要认真研究,核实这些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向主管领导和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