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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谈话提醒制度》(2000.6.1) 中矿京党字[2000]18号

作者: 时间:2000-06-01 点击数:

《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时机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行政领导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谈话提醒:

1.在接到群众来信或听到反映党员有违法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要将群众对他的意见和反映,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及时提醒本人,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

2.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工作岗位变动,职务任免等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凡涉及到下列方面存在的问题均属谈话提醒内容:

1.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依法办事,依法治校;

4.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四.谈话提醒的原则

1.谈话提醒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前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核实结果,对需要谈话提醒的问题,谈话时要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

2.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申明理由,但必须实事求是,如实说明情况,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3.在谈话中如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4.对谈话提醒后无改进或继续坚持错误者,有关单位或组织应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谈话提醒的方式

1.对涉及个人的问题,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提醒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同时应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

2.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

六.谈话提醒的责任制度

谈话提醒应按照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具体责任划分为:需谈话提醒的对象是副校级领导,由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谈;正处级领导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谈;副处级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或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担任科级和教研室领导职务的由所属单位的领导负责谈;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党员由所属单位直接领导负责谈。对问题严重的谈话对象或需谈话提醒的领导班子集体,则根据需要由上级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凡因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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