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公室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纪律若干规定》(2004.6.28) 中矿京党字[2004]3号

作者: 时间:2004-06-28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重申和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招生录取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和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贯彻有利于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事业良好形象的宗旨.

第三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条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明纪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职责范围内与招生工作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未参加岗前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直系亲属有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和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

1. 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

2. 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录取标准和条件,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确保招生质量;

3.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递条子,打招呼,不准地方招办串通录取;

4. 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声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

5. 坚决抵制”说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

6. 认真执行明主集中制,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

7.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七条在我校自主命题的招生考试中,要加强组织领导,从命题,印卷,运输,保管,考场设置,监考,阅卷,核分,报档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项收费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收费,由财务部门直接收费或由财务部门委托收费.要按规定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不准私存或截留费用,严禁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各部门应按照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复查;对有疑问或群众举报的学生,要进行调查核实,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公开招生政策和办事程序,完善明主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等各类层次的招生.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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