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市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矿大北京校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治人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追究。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处级领导班子违反《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八条、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校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校区党委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五)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校区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 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及本单位教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对于违反校区制定的《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校内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理:
(一) 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 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 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组织处理”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